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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 英文称谓是 XUZHOU HEAT TREATMENT ASSOCIATION and SURFACE EN ,缩写 XZHTA&FE 。

第二条 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是徐州市科协领导下的热处理及表面工程科学技术的专业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的宗旨是 : 团结我市广大的热处理和表面工程人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努力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我市的热处理及表面工程, 成为联系学校,科研和政府及企业 间 的 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为实现我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在江苏省热处理专业委员会直接指导和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 挂靠在江苏省徐 州良羽传动有限公司(原徐州齿轮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开展学术交流, 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 热处理及 表面工程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进行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论证、评估、咨询、新产品成果的评审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

(三)开展我市的专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工作,以及我市和国内外科技交流,举办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等活动;

(四) 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科技知识,组织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资料等 ;

(五)开展会员企业调查,制定我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发展规划和法规建议,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七) 组织对优秀热处理和表面处理工程企业、个人和产品的评审和推荐活动;

(八) 对会员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咨询;
(九) 及时宣贯热处理、表面工程及有关标准;

(十) 协助会员企业做好产品宣传及推荐工作;

(十一) 开展对热处理及表面工程质量分析、可靠性和失效分析研究工作;
(十二) 协助司法部门开展热处理及表面工程质量纠纷的鉴定、调解和仲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在社会上有优良的信用度和一定的影响力;

(四)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的科技人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 资格的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 在热处理 及表面工程 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
4.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团体会员的申请与会籍管理
1. 凡自愿加入本会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2. 团体会员会籍由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管理。

(二)个人会员的申请与会籍管理

1. 凡自愿加入本会会员的有关人员,均可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后缴纳会费及一寸免冠照片壹张,办理入会手续获得会籍,并颁发《 徐州市热处理及表面工程学会》会员证书。

2. 会员会籍由徐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管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 年。 [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5 月 *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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